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4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440號原告宏御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 藍日良 訴訟代理人 洪士傑 律師被告 王秀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0年7月27日下午3時15分,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0年6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趙子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6月9日
書記官謝榕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