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破更一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破更一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破產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破更一字第2號聲請人 江義信 上列抗告人因一百年度破更一字第二號破產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一百年五月十二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9日
書記官駱俊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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