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簡字第122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審簡字第122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審簡字第1221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國基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423號),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文李國基竊盜,共肆罪,各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棧板共拾壹塊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證據欄補充「被告李國基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正值壯年,竟不思以正途獲取所需而為本案竊盜犯行,所為顯不足取,兼衡被告前有多件竊盜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判處罰金、拘役確定之前科記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紀錄表在卷可參),犯罪動機、目的(供稱要回收用),手段,智識程度為國中畢業(依個人戶籍資料所載),自陳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職業為送貨司機,所竊取財物之價值,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及被告雖與告訴人達成調解,惟並未依約履行(有本院調解筆錄、公務電話紀錄表在卷可參)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定其應執行刑暨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以資懲儆。
三、按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分別規定:「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查被告就起訴書附表編號1至4所示竊盜犯行之犯罪所得棧板共11塊,均未據扣案,亦未實際合法發還告訴人,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依同條第3項之規定,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
條第2項(本件依刑事判決精簡原則,僅記載程序法條文),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黃偉偵查起訴,由檢察官陳炎辰到庭執行公訴。
中華民國113年1月11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法官陳明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王志成中華民國113年1月1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2年度偵字第2423號被告李國基男56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巷0弄0號
2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李國基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分別於附表所示時間,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貨車,至新北市○○區○○街00巷0號前,徒手竊取 昌端農 所有、置於上址處之附表所示之財物,得手後旋即駕車離去。 嗣昌端農 發覺上揭物品遭竊,報警處理並為警調閱監視錄影畫面後,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昌端農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李國基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坦承有於附表所示時間,拿取附表所示財物之事實。2 告訴人昌端農 於警詢偵查中之指訴證明告訴人所有之附表所示財物於附表所示時間遭被告竊取之事實。3現場照片及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42張證明被告有於附表所示時間至上址,徒手竊取告訴人所有附表所示財物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被告所犯如附表所示4次竊盜犯嫌,其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至被告如附表所示之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7月21日
檢察官黃偉附表編號日期時間竊取物品數量1111年9月23日5時17分棧板3塊2111年9月24日2時45分棧板3塊3111年10月1日5時58分棧板2塊4111年10月6日6時22分棧板3塊總計11塊(價值新臺幣1,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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