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1號原告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貫宗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萬2,3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將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施伊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8日
書記官張坤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