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8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843號聲請人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乙○○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經核聲請人未提出請求拍賣之土地之他項權利證明書及記載聲請人抵押權設定之土地登記簿謄本,經本院於民國98年5月6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8年5月1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楊佳琪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6月1日
書記官蘇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