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24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47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男(代號:0000-000000B,姓名、年籍均詳卷)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17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男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甲男(代號:0000-000000B,姓名及年籍資料均詳卷)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首先要加以說明的是,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及軍法機關所製作必須公示之文書,不得揭露被害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2條第2項定有明文。本案受刑人所犯如聲請書所附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下稱聲請書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下稱乙案),是受刑人對其未滿14歲、心智缺陷之女兒犯強制性交罪(共4罪),原確定判決已依法隱匿受刑人及被害人之姓名與年籍資料。而受刑人所犯如聲請書附表編號1所示之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強制性交罪(下稱甲案),其被害人與受刑人間不具任何關係,因此原確定判決僅依法隱匿該案被害人之姓名與年籍資料,並未隱匿受刑人之姓名。然而,如本院逕行揭露聲請人之姓名、年籍資料及甲案之偵查案號、法院判決案號、判決日期等資訊,即等同揭露乙案受刑人及被害人之姓名、身分,因此參照上開規定之立法意旨,本裁定就上開資訊均加以隱匿,並將聲請書彌封後作為本裁定之附件。
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業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性侵害案件嫌疑人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及各該判決在卷可稽。本院審核受刑人於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前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與上開規定之要件相符,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審酌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5罪刑度之外部限制及其中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曾經本院以乙案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6月確定,暨考量受刑人所為皆為強制性交之行為態樣、編號2所示之犯行時間雖接近,但編號1所示之犯行時間與乙案犯行相距已超過5年,再衡以附表所示5罪之法律目的、受刑人違反之嚴重性及貫徹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之內部限制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6月11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施懷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崑煜中華民國107年6月11日附表:受刑人甲男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空白)│├────────┼────────┼────────┼────────┤│罪名│強制性交│強制性交││├────────┼────────┼────────┼────────┤│宣告刑│有期徒刑4年6月│有期徒刑7年4月│││││(共4次)││├────────┼────────┼────────┼────────┤│犯罪日期│詳如附件之臺灣臺│105年9月間某周││││中地方檢察署檢察│末、10月28日、29││││官107年度執聲字│日、30日││├────────┤第1734號聲請書附├────────┼────────┤│偵查(自訴)機關│表編號1│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1395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6年度侵訴字第│││事實審│││176號│││├────┤├────────┼────────┤││判決日期││107年2月7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6年度侵訴字第││││││176號│││判決├────┼────────┼────────┼────────┤││判決│106年10月16日│107年3月26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