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158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1580號聲請人 陳貞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15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11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蘇嘉豐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6年1月11日
書記官曾東紅┌────────────────────────────────┐│附表:105年度除字第158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台新國際商│台新國際│103年7月2日│100,000元│TT0000000│││業銀行大直│商業銀行││││││分行 張博 │大直分行││││││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