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99年度裁聲字第9號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99年裁聲字第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裁聲字第9號聲請人甲○○
乙○○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苗栗縣政府間有關國防事務事件,不服本院98年度裁字第837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98年度聲再字第586號),對該再審案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行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且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行政訴訟法第102條第2項及第17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規定自明。而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
二、聲請人因不服本院98年度裁字第837號裁定而聲請再審(本院98年度聲再字586號),茲對該再審案聲請訴訟救助,然就其是否有「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並未提出可使本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且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且經本院依職權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查詢結果,亦經該會苗栗分會以民國98年11月11日法扶苗字第9800080號函復:聲請人就本院98年度聲再字第586號事件並未申請法律扶助,故無法提供無資力相關證明文件以供參辦等語甚明,有該函附卷可按。揆諸上揭規定及說明,本件聲請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月28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藍獻林
法官鄭小康法官廖宏明法官張瓊文法官姜素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9年1月28日
書記官賀瑞鸞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