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41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41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414號聲請人 瞿洪祥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3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6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7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4年7月14日
書記官郭如君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