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年度附民字第82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年附民字第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82號原告 陳敏雄
陳永發 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張永昌 律師被告 楊宗霖 訴訟代理人 許龍升 律師上列被告因本院105年度上訴字第608號妨害自由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2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沈揚仁
法官施介元法官蔡憲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素玲中華民國106年1月24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