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254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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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訴字第125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刑事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254號原告 李思齊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間刑事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並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以107年度救字第183號裁定駁回聲請確定在案。本院審判長於民國107年12月12日以107年度訴字第1254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補正前開不合法情形,該裁定於107年12月1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迄今未依本院裁定補繳裁判費,有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收費答詢表在卷可憑,參照前述規定與說明,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另原告雖委任 粟振庭 為訴訟代理人,惟未提出符合行政訴訟法第49條第2項規定之證明文件,自無從許可,併此敘明。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15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劉鑫楨
法官陳金圍法官林惠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月15日
書記官吳柏洲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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