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侵附民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侵附民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侵附民字第22號原告警詢代號0000000000兼法定代理人警詢代號0000000000A共同訴訟代理人 杜婉寧 律師被告洪○○真實姓名住址詳卷上列被告因本院一○三年度侵訴字第四二號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1月3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彭喜有
法官洪士傑法官鄭雅文本件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蕭秀蓉中華民國104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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