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36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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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36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362號聲請人 張子安 代理人 朱煜婷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1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68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4年4月22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等股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㈠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68號裁定公示
催告,並於104年4月22日刊登新聞紙在案,有聲請人提出之報紙1份附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查明無訛。
㈡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6個月,已於104年10月
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1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田幸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11月30日
書記官鄭瓊琳┌─────────────────────────────┐│附表:104年度除字第362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奇美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7ND0000000-0│1│1000│├──┼────────────┼───────┼──┼──┤│0002│奇美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7ND0000000-0│1│1000│├──┼────────────┼───────┼──┼──┤│0003│奇美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7ND0000000-0│1│1000│├──┼────────────┼───────┼──┼──┤│0004│奇美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7ND0000000-0│1│1000│├──┼────────────┼───────┼──┼──┤│0005│奇美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7ND0000000-0│1│1000│├──┼────────────┼───────┼──┼──┤│0006│奇美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7ND0000000-0│1│1000│├──┼────────────┼───────┼──┼──┤│0007│奇美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7NX0000000-0│1│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