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41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41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四一三七號
聲請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一年度聲沒字第九0九號、九十一年度戒毒偵字第四四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壹點貳伍公克、包裝重零點貳貳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為警查獲其施用毒品案件,業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一年度戒毒偵字第四四八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壹點貳伍公克、包裝重零點貳貳公克),係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及刑法第四十條但書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毀之;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壹點貳伍公克、包裝重零點貳貳公克),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為違禁物,依首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許月馨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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