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41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四一一О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案件(九十一年度聲沒字第九五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淨重零點零參公克、包裝重零點壹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民國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凌晨四時許,在臺中市○區○○街○巷口為警查獲並扣得海洛因毒品一包(含包裝重約0‧二公克),該案件其已因強制戒治期滿經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前開扣案之海洛因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並銷燬之。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之,且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扣案之毒品一包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淨重0‧0三公克、包裝重0‧一八公克),有法務部調查局鑑定通知書一份附卷可稽,係違禁物,依首揭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林麗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