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聲再字第62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聲再字第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再字第62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廖格港 上列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公共危險等案件,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廖格港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原判決之繕本。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但經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之繕本,而有正當理由者,亦得同時請求法院調取之。又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429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廖格港不服本院110年度上訴字第2043號確定判決而具狀聲請再審,惟未依上開規定附具原判決繕本,亦未釋明得請求法院調取之正當理由,聲請再審之程式顯有不備,爰命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原判決之繕本,逾期如未補正,即依法駁回再審之聲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3月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張靜琪
法官劉柏駿法官許冰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怡芳中華民國111年3月7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