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8464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84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846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如附表所示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聲減字第8490號)並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各減為如附表編號1、2減刑後刑期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示日期所犯之數罪,經如附表所示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茲以其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之犯罪時間係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例之規定,爰依法聲請予以減刑,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卷證,本件聲請就附表編號1、2之罪減刑部分,於法相合,均應依中華民國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減刑各如附表編號1、2所示減刑後刑期欄所示之刑。又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2所示各罪,前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1569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月確定,有本院96年度訴字第1569號判決在卷可查,爰參酌本件減刑程度,定本件受刑人附表所犯之罪所處之刑之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依原判決時所應適用之法律,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9條、第10條、第12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
刑事第14庭法官林世民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紀俊源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附表:
┌──────┬────────┬────────┐│編號│1│2│├──────┼────────┼────────┤│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4月│├──────┼────────┼────────┤│所犯法條│毒品為害防制條例│毒品為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犯罪日期│96年1月24日│96年12月間起至││││96年1月25日止│├──┬───┼────────┼────────┤│偵│機關│臺中地檢署│臺中地檢署││查├───┼────────┼────────┤│案│案號│96年毒偵字第836│96年毒偵字第836││號││號│號│├──┼───┼────────┼────────┤│最│法院│臺中地方法院│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6年訴字第1569號│96年訴字第1569號││實├───┼────────┼────────┤│審│判決│96年6月12日│96年6月12日│││日期│││├──┼───┼────────┼────────┤│確│法院│臺中地方法院│臺中地方法院││定├───┼────────┼────────┤│日│案號│96年訴字第1569號│96年訴字第1569號││期├───┼────────┼────────┤││日期│96年7月2日│96年7月2日│├──┴───┼────────┼────────┤│合於中華民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96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後刑期│有期徒刑3月,如│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幣1000元折算1日│├──────┼────────┴────────┤│附註│上開2案前經本院96年訴字第1569號判│││決定應執行刑8月確定。│└──────┴─────────────────┘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