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0年少連重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少連重訴字第一號
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徐國楨律師
曾能煜律師右列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年拾貳月拾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殺人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所犯為最輕本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程序,而有羈押必要,自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二日起開始執行羈押,並分別於九十年四月十日裁定,自九十年四月十二日起延長羈押二月,同年六月八日裁定,自九十年六月十二日起延長羈押二月及同年九十年八月十日裁定,自九十年八月十二日起延長羈押二月;另於九十年十月八日裁定,自九十年十月十二日起延長羈押二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程序,經本院訊問後認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年十二月十二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六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庭
審判長法官宋國鎮
法官楊台清法官吳炳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慧萍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