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33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3349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江碩聞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貴公司提出之信用卡申請書,申請人為 江李素禎 ,與事實、理由及帳務查詢明細所載之 李凱竹 不符,請再查明具狀更正。
中華民國105年2月1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