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易字第18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18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易字第1821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男35歲
甲○○男25歲上列被告等因竊盜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4月13日
鳳山刑事第3庭法官唐中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顏宗貝中華民國94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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