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4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410號原告億通航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原告與被告貿鈞國際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伍拾肆萬參仟零陸拾陸元(詳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陸仟貳佰肆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5月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賴武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5月5日
書記官施若娟附表┌──┬─────────┬───────────┬──────────┐│編號│訴之聲明第1項所列│中央銀行97年3月20日│換算結果(新臺幣元、│││各金額│公告匯率│元以下四捨五入)│├──┼─────────┼───────────┼──────────┤│1│人民幣396,197.6元│1美元=7.0516元人民幣│396,197.6÷7.0516×│││││30.692=1,724,445元│├──┼─────────┤1美元=30.692元新臺幣├──────────┤│2│美金320元││320×30.692=9,821元│├──┼─────────┼───────────┼──────────┤│3│新臺幣808,800元││808,800元│├──┼─────────┼───────────┼──────────┤│合計│││2,543,06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