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上易字第23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98年度上易字第237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1121號中華民國98年1月12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2330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係於民國98年3月31日收受本院命其於5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之裁定送達,有本院送達證書可查,竟迄今仍未予補正。按之上開規定,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由本院依同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規定,不經言詞辯論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5月1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郭雅美
法官徐美麗法官張意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8年5月11日
書記官陳金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