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司拍字第3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司拍字第3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拍字第317號聲請人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巷10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甲○○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1,53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4年9月21日起至134年9月20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甲○○於①94年9月26日②94年9月29日向聲請人借用①1,270,000元②500,000元,借款期限至①124年9月26日②101年10月1日止,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均自96年12月31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①1,203,208元②344,941元,另有信用卡消費借款56,330元,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謄本2件及建物登記謄本1件、消費性房屋抵押借款約定書、信用卡申請表及約定條款影本各1份、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影本1份、交易明細查詢單等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10日
司法事務官熊靜芬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7年7月17日
書記官許志杰┌────────────────────────────────┐│附表:97年度司拍字第317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台南市○○區○○○段│980│建│535│10000分之180│├──┼───┼────┼───┼──┼─┼────┼──────┤│002│台南市○○區○○○段│982│建│543│10000分之180│└──┴───┴────┴───┴──┴─┴────┴──────┘┌─────────────────────────────────────┐│附表(建物)︰97年度司拍字第317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建│││├─┬─┬─┼──┬─┬─┤權利││││││主要建築│五│合│面│主要│陽│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積│││││││材料及││││建築││││││號││││││單│││單│範圍││││││房屋層數│層│計│位│材料│台│位││├──┼─┼──────┼────┼────┼─┼─┼─┼──┼─┼─┼──┤│001│22│台南市東區林│台南市東│5層樓房│52│52│平│鋼筋│23│平│全部│││11│森路2段19○巷○區○○段│鋼筋混凝│.7│.7│方│混凝│.3│方│││││106之4號│982地號│土造│7│7│公│土造│5│公││││││││││尺│││尺││├──┴─┴──────┴────┴────┴─┴─┴─┴──┴─┴─┴──┤│共同使用部分:新東段2246建號,權利範圍:40分之1。││共同使用部分:新東段2251建號,權利範圍:40分之1。│└─────────────────────────────────────┘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