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消債清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消債清字第7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簡坤德 上列當事人聲請更生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未繳納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應於收受裁定3日內補繳。
二、聲請前2年所有郵政及金融機構之帳戶存摺明細資料(若為薪資轉帳其上並應註記),並陳明現居住之房屋是否為租賃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聲請人每月必要支出列入交通費為新臺幣(以下同)600元,並提出加油費單據為證,惟卷附聲請人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並無汽機車登記資料,請提出其行照影本,並提出相關證據說明該汽機車之價值為何,若該汽機車非聲請人所有,應併說明汽機車所有人與聲請人之關係。
四、請提出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有效保險契約書,並應向保險人查詢保單價值準備金及是否對保險人負有債務(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五、具體說明聲請人債務形成之原因及用途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六、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中華民國105年12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毛松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12月22日
書記官林左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