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司拍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拍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拍字第59號聲請人 戴羽涵 相對人僑鼎金屬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妙蓮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僑鼎金屬科技有限公司於民國105年4月7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200萬元,約定清償日期為
105年7月7日,且有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並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普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僑鼎金屬科技有限公司未依約履行,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借據、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為證。
三、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6年3月31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6年度司拍字第59號│├──┬───────────────────┬─┬──────────┬───┬─────┤│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圍││├──┼───┼────┼──┼──┼────┼─┼──┼──┼────┼───┼─────┤│001│屏東縣│東港鎮│龍帝││359-270││0│2│22.14│全部│││││││││││││││└──┴───┴────┴──┴──┴────┴─┴──┴──┴────┴───┴─────┘┌───────────────────────────────────────────────────────────┐│附表(建物)︰106年度司拍字第59號│├──┬───┬───────┬───────┬─────┬───────────────────┬──┬───────┤│││││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要建││備考││││││││築材料及用途│範圍│││││││及房屋層數│合計││││├──┼───┼───────┼───────┼─────┼───────────┼───────┼──┼───────┤│001│1383│環美路57號○○○鎮○○段35│鋼筋混凝土│一層155.01、二層108.00│樓梯間10.12│全部││││││9-270地號│構造、二層│,總面積263.01│││││││││樓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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