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司拍字第4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6年度司拍字第446號聲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非訟代理人 謝如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元裕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元裕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最新登記第一類謄本。
二、提出債務人未依約履行之證明文件(例如:歷次還款明細,或違約之紀錄)。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8月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