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拍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拍字第56號聲請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顏嘉瑩 相對人 劉一新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劉一新於民國102年12月11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作為其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36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2年12月8日,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為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信用卡契約等,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劉一新於102年12月申辦信用卡消費,且有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另向聲請人借款30萬元,借款期間自103年11月10日起至106年11月10日止,分期按月清償本息,並有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詎相對人自105年12月10日起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借款本金及信用卡消費款共計157,054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依約視為全部到期。
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個人借款契約、信用卡申請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等為證。
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劉一新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然逾期迄今,相對人仍未以書面或言詞表示意見。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6年3月31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6年度司拍字第56號│├──┬──────────────────┬─┬──────────┬───┬─────┤│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圍││├──┼───┼────┼──┼──┼───┼─┼──┼──┼────┼───┼─────┤│001│屏東縣│崁頂鄉│頂安││680-12││0│1│11.24│全部││├──┼───┼────┼──┼──┼───┼─┼──┼──┼────┼───┼─────┤│002│屏東縣│崁頂鄉│頂安││680-16││0│2│08.10│8分之1││└──┴───┴────┴──┴──┴───┴─┴──┴──┴────┴───┴─────┘┌───────────────────────────────────────────────────────────┐│附表(建物)︰106年度司拍字第56號│├──┬───┬───────┬───────┬─────┬──────────────────┬──┬────────┤│││││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備考││││││││要建築材料│範圍│││││││及房屋層數│合計│及用途│││├──┼───┼───────┼───────┼─────┼────────────┼─────┼──┼────────┤│001│322│南平巷65號○○○鄉○○段68│鋼筋混凝土│一層62.37、二層50.95、│陽台12.18│全部││││││0-12地號│構造、三層│三層46.12,總面積159.44│││││││││樓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