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乙○○
被 告 仲晟 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岡簡字第66號請求清償票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99年4月29日下午5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民事
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柯盛益
書記官 葉明德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玖萬捌仟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
參萬伍仟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暨其中新臺幣壹拾陸萬參仟元
部分自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貳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起訴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支票暨退票理由單各1份
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亦
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經本院調查證據之結果,應堪
信原告起訴主張之事實,為真實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4月2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書記官葉明德
法官柯盛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4月29日
書記官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