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聲字第20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強盜等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經最高法院判決無期徒刑確定(最後事實審法院為臺灣高等法院),於民國83年4月12日入臺灣臺北監獄執行,茲查受刑人奉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付保護管束。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1月2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張連財
法官楊照男法官林明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進忠中華民國95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