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8年度壢簡字第93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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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壢簡字第933號
原 告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號5樓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2月18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參萬壹仟壹佰捌拾玖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乙○○於民國91年間起至94年間止向原告申
請「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6筆,共計新臺幣(下同)159
,647元。並約定自借款人該借款階段學業完成後(休學或退
學)之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共分72期。倘借
款人不依約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
延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自應還款日起,照應還款額
,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
個月以上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詎被告
自就讀學校完成後,並未依約履行,尚欠本金131,189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爰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
主文所示。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放款借據(就學
貸款專用)6份、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等件影本附卷為證。
被告經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
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
準用同條第1項之規定,應視同自認,故原告主張之事實,
應堪信屬實。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利息及違約金,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三、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
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爰依職權宣告假執
行。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0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廣于霙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薛福山
附表:
┌─┬─────┬────────┬──────────┐
│編│本金│利息│違約金│
│號│(新臺幣)│││
├─┼─────┼────────┼──────────┤
│││自民國96年9月1日│自民國96年10年2日起│
│││起至97年6月25日│至97年6月25日止,其│
│││止,按週年利率百│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分之3.45計算之利│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
│││息│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
││││約金│
│1│651元├────────┼──────────┤
│││自民國97年6月26│自民國97年6年26日起│
│││日起至清償日止,│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6.816計算之利息│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
││││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
├─┼─────┼────────┼──────────┤
│││自民國96年9月1日│自民國96年10年2日起│
│││起至97年6月25日│至97年6月25日止,其│
│││止,按週年利率百│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分之3.45計算之利│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
│││息│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
││││約金│
│2│29,109元├────────┼──────────┤
│││自民國97年6月26│自民國97年6年26日起│
│││日起至清償日止,│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6.816計算之利息│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
││││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
├─┼─────┼────────┼──────────┤
│││自民國96年9月1日│自民國96年10年2日起│
│││起至97年6月25日│至97年6月25日止,其│
│││止,按週年利率百│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分之3.45計算之利│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
│││息│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
││││約金│
│3│29,251元├────────┼──────────┤
│││自民國97年6月26│自民國97年6年26日起│
│││日起至清償日止,│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6.816計算之利息│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
││││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
├─┼─────┼────────┼──────────┤
│││自民國96年9月1日│自民國96年10年2日起│
│││起至97年6月25日│至97年6月25日止,其│
│││止,按週年利率百│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分之3.45計算之利│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
│││息│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
││││約金│
│4│24,251元├────────┼──────────┤
│││自民國97年6月26│自民國97年6年26日起│
│││日起至清償日止,│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6.816計算之利息│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
││││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
├─┼─────┼────────┼──────────┤
│││自民國96年9月1日│自民國96年10年2日起│
│││起至97年6月25日│至97年6月25日止,其│
│││止,按週年利率百│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分之3.45計算之利│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
│││息│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
││││約金│
│5│24,247元├────────┼──────────┤
│││自民國97年6月26│自民國97年6年26日起│
│││日起至清償日止,│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6.816計算之利息│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
││││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
│││自民國96年9月1日│自民國96年10年2日起│
│││起至97年6月25日│至97年6月25日止,其│
│││止,按週年利率百│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分之3.45計算之利│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
│││息│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
││││約金│
│6│23,680元├────────┼──────────┤
│││自民國97年6月26│自民國97年6年26日起│
│││日起至清償日止,│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6.816計算之利息│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
││││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