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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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1號聲請人甲○○
號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裁定公告之日起60日內,就債務人所有如附表所示財產不得開始或繼續強制執行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下列保全處分:一、債務人財產之保全處分;二、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之限制;三、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四、受益人或轉得人財產之保全處分;五、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前項保全處分,除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外,其期間不得逾60日,復為同條第2項前段所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甲○○已向本院聲請更生,爰斟酌實際需要,於更生之聲請為裁定前,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1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李悌愷附表:(本院強制執行案號96年度執字第85031)
一、台中市○○區○○段○○○○號66平方公尺全部
二、台中市○○區○○段77建號93.01平方公尺全部(台中市○區○○○路○○號)
三、台中市○○區○○段6271建號79.34平方公尺全部(77建號之增建部分)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已於97年4月15日公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中華民國97年4月15日
書記官黃鴻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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