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2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2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274號聲請人甲○訴訟代理人 鄭志明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逕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核定調解聲明第1項之標的價額,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坐落苗栗縣○○鎮○○段大埔小段131之3土地之土地登記謄本。
中華民國97年5月19日
民事庭法官詹駿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黎東成中華民國97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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