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2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276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679,35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6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5月19日
民事庭法官詹駿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政中華民國97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