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0年再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再字第四號
再審原告天○○再審被告H○○○再審被告亥○○再審被告J○○○再審被告卯○○再審被告L○○再審被告K○○再審被告酉○○再審被告庚○○再審被告C○○○再審被告黃○○再審被告I○○再審被告E○○再審被告A○○再審被告乙○○○再審被告寅○○再審被告午○○再審被告己○○再審被告甲○○再審被告未○○再審被告巳○○再審被告丑○○再審被告宇○○再審被告玄○○○再審被告申○○再審被告子○○再審被告宙○○再審被告辛○○再審被告辰○○再審被告D○○再審被告G○○再審被告F○○再審被告癸○○再審被告地○○再審被告壬○○再審被告B○○再審被告戌○○再審被告丁○○再審被告戊○○再審被告丙○○右當事人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對於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國八十八年九月十日八十六年訴字第二七三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又再審之訴,專屬為判決之原法院管轄,同法第四百九十九條亦定有明文。而上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依同法第五百零五條應準用於再審訴訟程序。
二、查本件再審原告據以提起再審之訴之原確定判決係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八十六年訴字第二七三號確定判決,揆諸上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九條規定,本件應由原判決之法院即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再審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一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林燦都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張文玲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