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36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三六三二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案件(九十年度聲沒字第九四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毛重約壹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裁定送強制戒治,嗣其戒治成績經評定為合格,經本院裁定停止戒治,所餘戒治期間宣付保護管束,已於九十年八月三十一日交付保護管束期滿,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惟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一包毛重約一公克,係違禁物,應依法沒收並銷燬之。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之,且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扣案之安非他命係違禁物,依首揭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一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簡賢坤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