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婚字第53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確認婚姻無效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婚字第539號原告甲○○被告丁○○訴訟代理人 劉正穆 律師
李秋峰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婚姻關係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一○七年十月九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確認原告與被告間之婚姻關係存在。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兩造於民國八十二年四月二十七日結婚,嗣於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持兩造所簽立之離婚協議書至戶政事務所完成兩願離婚之戶籍登記。惟因兩造所簽立之上開離婚協議書上之證人乙○○、丙○○二人並未親見親聞原告確有與被告兩願離婚之事實,亦未知原告是否具有兩願離婚之真意。故兩造上開兩願離婚之二位證人顯與民法第一千零五十條所規定「證人」之要件不符。是兩造所為之上開兩願離婚,應為無效。即兩造之婚姻關係現仍應存在,爰依法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辯以:上開二位離婚證人固於兩造簽立離婚協議書時在場,但兩造與該二人在簽立上開離婚協議書前,曾召開二次以上之家庭會議,討論離婚事宜,達成原告願意讓被告離開之共識。故該二證人於家庭會議時,均已知悉兩造有離婚之真意,之後並在上開離婚協議書為簽名。是本件兩願離婚於法並無不合,已生效力,原告之請求為無理由。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㈠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者,不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七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因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致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而此項危險得以對於被告之確認判決除去之者而言,故確認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倘具備前開要件,即得謂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最高法院四十二年台上字第一○三一號著有判例。原告主張:兩造上開兩願離婚雖已簽署離婚協議書,並向戶政機關為兩願離婚之登記,惟因欠缺法定方式,該兩願離婚應屬無效,而被告不同意原告之請求。既然兩造就婚姻關係是否存在,有所爭執,且兩造在戶籍登記上,亦無配偶之登記,足見兩造間之婚姻關係存否即有不明確,將導致原告在私法上,是否為被告配偶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自有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故原告自得提起本件確認之訴,合先敘明。
㈡按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
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民法第一千零五十條定有明文。次按民法第一千零五十條所謂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固不限於作成離婚證書時為之,亦不限於協議離婚時在場之人,始得為證人,然究難謂非親見或親聞雙方當事人確有離婚真意之人,亦得為證人,業據最高法院著有六十八年台上字第三七九二號判例。另證人在兩願離婚之證書上簽名,固無須於該證書作成時同時為之(參最高法院四十二年台上字第一○○一號判例)。惟既稱證人,自須對於離婚之協議在場聞見,或知悉當事人間有離婚之協議,始足當之。如配偶之一方持協議離婚書向證人請求簽名時,他方尚未表示同意離婚,證人自不知他方之意思,即不能證明雙方已有離婚之協議。是證人縱已簽名,仍不能謂已備法定要件而生離婚之效力(最高法院六十九年度第十次民事庭會議決議㈡參照)。
㈢1.原告就其上開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戶籍謄本、離婚協議
書、LINE翻拍照片為證,並有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臺中市西屯區戶政事務所一○七年八月十五日中市西屯戶字第一○七○○○四四六○號函檢送之兩造辦理離婚之相關資料在卷可參。
2.被告則以上情置辯,並提出LINE翻拍照片為證。
3.證人即兩造所生子女乙○○於本院一○七年九月十一日審理時,結稱:「(上面你的簽章是否你親為?提示戶政事務所函覆之離婚協議書)是。(在你簽名蓋章時,兩造或你妹妹是否已經簽章?)爸爸跟妹妹還沒有簽名蓋章,媽媽是否簽名蓋章了我忘記。(當初,你簽名蓋章了幾份離婚協議書?)我只簽名蓋章一份,其他的我不知道。後稱:到底簽名蓋章了幾次離婚協議書我忘了。(離婚協議書上的筆跡印章是否你的?)是的。(離婚協議書是何人叫你簽的?)是媽媽叫我簽的。(日期是何時?)沒印象。(你媽媽有無告訴你簽離婚協議書的原因?)我只知道是離婚協議書。(你簽離婚協議書時,右邊姓名地址等約定事項是否已寫上去)?有寫,但我沒有看。(有無詢問媽媽為何要離婚?)沒有多問。(你簽完離婚協議書之後,你有無跟你爸爸說過你有簽離婚協議書?)沒有。(就這份離婚協議書,你沒有跟你爸爸講過?)沒有,因那時爸爸不在家。(在簽離婚協議書之前,爸媽有無跟你們說他們要離婚,要請你們做證人?)沒有說要請我們當證人,但在開家庭會議的時候,爸爸有提過說如果媽媽要跟爸爸離婚,問我們怎麼看?我回答同意。(此次的家庭會議離你簽離婚協議書多久時間?)大概不到一個月,但時間不確定。(在此次家庭會議時,你爸爸有無說要離婚了?)還沒有說,只是提到說如果媽媽要跟爸爸離婚時問我們怎麼看。(你提到家庭會議的部分,在你簽離婚協議書之前,總共開了幾次家庭會議?)兩次。(這是否你於107年7月19日與媽媽的對話內容?提示被證一)是的。(對話中「第二次是爸還是妹說溜嘴,讓…」等語,是否表示你們在開第二次家庭會議時,就已經明確知道爸媽要離婚?提示被證一反面)只知道協議,好像有私下在談。(你所謂的協議是什麼?)猜測他們應該是在講離婚這件事。(能否說明在line對話內容中「說溜嘴讓弟弟知道你們要離婚」是何意?)第二次家庭會議時,爸爸問如果媽媽要跟爸爸離婚,你們怎麼看?弟弟就問說那爸爸怎麼辦?(參本院一○七年九月十一日言詞辯論筆錄)」等語。
4.證人即兩造所生子女丙○○於本院一○七年九月十一日審理時,結稱:「(離婚協議書上之簽名蓋章是否你的?提示戶政事務所回覆之離婚協議書)是的。(何人請你簽名蓋章?)我只記得是早上被我哥哥即證人乙○○叫起來,要我準備印章,然後我迷迷糊糊就簽名蓋章。(你當初簽名蓋章時,是否知道你是簽什麼?)我簽完才看到旁邊寫的是離婚協議書。(你簽名蓋章時有何人簽名蓋章?)哥哥簽了,但爸媽還沒有簽。(你簽了幾份離婚協議書?)我只記得在同一時間簽名蓋章了好幾份,但不記得到底幾份。(在你簽離婚協議書之前,媽媽有無跟你說過她要與爸爸離婚?或是爸爸有無跟你說過要與媽媽離婚?)媽媽有跟我說過要離婚。(媽媽是在你簽離婚協議書之前多久跟你講要離婚的?)時間上忘記了,但有說過。大概是在簽離婚協議書離婚一一個月內。(在你簽離婚協議書之前,爸爸有無跟你提過跟媽媽離婚的事?)沒有。(你哥哥稱在簽離婚協議書之前有開過兩次家庭會議,這兩次家庭會議你都有在場嗎?)是的。(你哥哥在與媽媽LINE的對話內容中有提到「第二次是爸還是妹說溜嘴,讓弟弟知道你們要離婚…」等語,當時情形如何?)這其實是在第二次開家庭會議之前,父母之前就私底有吵架,沒有讓我們知道,但我們小孩感覺他們有在吵,好像他們快要離婚,但這是我們的感覺及猜測,我有跟哥哥弟弟講,這全都是猜測,不是確認的。(第二次家庭會議開完之後,有無共識?結論為何?)共識是願意讓母親離開,但是至於有沒有要離婚,我是不知道。(第二次家庭會議是否沒有共識?是否各說各話?)我覺得大家共識的定義不一樣。(弟弟那時候有共識嗎?)弟弟沒有說話。(弟弟是不是說如果媽媽離開,爸爸怎麼辦?)是。弟弟是有說如果媽媽離開,那爸爸怎麼辦?但這是共識嗎?(參本院一○七年九月十一日言詞辯論筆錄)」等語。
㈣綜上事證,應堪認上開兩造所簽立之協議離婚書上之二位證
人,僅知悉被告一方有與原告兩願離婚之真意,但渠等均未親見、親聞原告是否有與被告兩願離婚之真意。準此,應堪信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被告上開所辯尚非可取。揆諸上開說明意旨,渠等依法自不得為兩造上開兩願離婚之證人。故應認兩造上開兩願離婚,因欠缺民法第一千零五十條所定之法定方式(依法需有二位以上親見、親聞「夫妻雙方」確有兩願離婚真意之證人,該證人不得僅親見、親聞夫妻之一方有兩願離婚之真意),而屬無效(民法第七十三條參照)。
從而,兩造上開兩願離婚既屬無效,則原告請求確認兩造婚姻關係存在,自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五十一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3日
家事法庭法官唐敏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需附繕本),並繳納上訴費用新臺幣四千五百元。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3日
書記官劉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