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拍字第4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4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拍字第438號聲請人 張鎮文 相對人 趙順權 即債務人相對人 趙偉丞 即債務人相對人 趙隆丞 相對人 趙進丞 上一人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法定代理人 陳照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趙順權、趙偉丞、趙隆丞、趙進丞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相對人即債務人趙順權、趙偉丞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106年5月1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6,000,000元。
(四)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未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應收帳款、墊款、借款、票據、實行抵押權費用、強制執行費用。
(五)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06年6月22日。
(六)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七)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八)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九)違約金:新臺幣伍佰萬元。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抵押物之費用。
()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趙順權,1分之1;趙偉丞,1分之1。
嗣相對人趙順權、趙偉丞於民國106年6月23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擔保向聲請人借款5,000,000元,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民國106年6月22日。詎相對人屆期未為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借據等影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四、相對人於民國107年10月17日具狀陳報:㈠引用最高法院71年台抗字306號判例要旨,主張若法院不能明瞭是否有債權存在時,自無由准許拍賣抵押物。㈡引用非訟事件法第32條,主張非訟事件採職權探知主義,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必要證據,而抵押債權是否已屆清償期而未清償,自屬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事項。㈢本件聲請意旨稱相對人等人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相對人對聲請人所負500萬債權為擔保。惟實際上,相對人趙順權係受訴外人「 林宗賢許荃瑋 」等詐欺集團成員詐欺,於⑴106年3月29日引介訴外人「 高玉純 」仲介聲請人張鎮文借款,並巧立名目扣除代書費、服務費、3個月月利,僅實際交付2,611,800元;⑵嗣於106年5月2日,訴外人高玉純及聲請人張鎮文明知相對人趙順權當時經濟已甚拮据,再度趁相對人急迫之際,借款予相對人趙順權,並再度巧立名目先扣除代書費、服務費、3個月月息,實際交付金額1,701,320元,合計兩次交付4,313,120元,惟前開款項均遭詐欺成員許荃瑋等同夥直接取走,並威逼相對人趙順權等簽署500萬元之不實收據,並提出名下不動產供其辦理抵押權登記。㈣綜上所知,相對人等人並未自聲請人張鎮文手中受領500萬元之金額,且聲請人與詐欺集團成員有共同詐欺行為,相對人已向檢警提告追訴,並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1761號湯股偵查中,準此,本件聲請人偽造文書所登記之抵押權確未符合民法第873條之規定,且上開詐欺情事及聲請人是否有已屆清償期之債權屬法院職權調查事項,請本院先予調查等語。惟查,抵押權人聲請法院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屬非訟事件,採形式審查,本件聲請人就已依法登記之抵押權,既已提出形式外觀完備之債權證明文件,證明抵押債權存在且其清償期業已屆至,本件聲請即應予准許。至於抵押債權實體上之存否,需經實體審判始可認定,非本拍賣抵押物之非訟程序可得審究,相對人如有所爭執,應另行提起訴訟以資解決,併予敘明。故而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附表:
┌─┬───────────────────────┬─────┬─────────┐│編│土地坐落│面積│權利││├───┬────┬───┬───┬──────┼─────┤││號│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平方公尺│範圍│├─┼───┼────┼───┼───┼──────┼─────┼─────────┤│1│臺中│大肚區│福利││0000-0000│105.87│648分之7(趙順權)│├─┼───┼────┼───┼───┼──────┼─────┼─────────┤│2│臺中│大肚區│福利││0000-0000│456.78│648分之7(趙進丞)│├─┼───┼────┼───┼───┼──────┼─────┼─────────┤│3│臺中│大肚區│福利││0000-0000│156.30│120分之2(趙順權)│││││││││120分之2(趙隆丞)│├─┼───┼────┼───┼───┼──────┼─────┼─────────┤│4│臺中│大肚區│福利││0000-0000│38.88│2分之1(趙順權)│││││││││2分之1(趙隆丞)│├─┼───┼────┼───┼───┼──────┼─────┼─────────┤│5│臺中│大肚區│福利││0000-0000│23.59│120分之2(趙順權)│││││││││120分之2(趙隆丞)│├─┼───┼────┼───┼───┼──────┼─────┼─────────┤│6│臺中│大肚區│福利││0000-0000│94.10│648分之7(趙隆丞)│├─┼───┼────┼───┼───┼──────┼─────┼─────────┤│7│臺中│大肚區│福利││0000-0000│68.36│648分之7(趙隆丞)│├─┼───┼────┼───┼───┼──────┼─────┼─────────┤│8│臺中│大肚區│福利││0000-0000│58.61│120分之2(趙順權)│││││││││120分之2(趙隆丞)│├─┼───┼────┼───┼───┼──────┼─────┼─────────┤│9│臺中│大肚區│福利││0000-0000│327.56│120分之2(趙順權)│││││││││120分之2(趙進丞)│├─┼───┼────┼───┼───┼──────┼─────┼─────────┤│10│臺中│大肚區│福利││0000-0000│176.32│120分之2(趙順權)│││││││││120分之2(趙偉丞)│└─┴───┴────┴───┴───┴──────┴─────┴─────────┘┌─┬──┬───────┬────────┬─────────────┬────┐│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材├───────┬─────┤│││建號│--------------││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門牌號碼│料及房屋層數││要建築材料│││號││││合計│及用途│範圍│├─┼──┼───────┼────────┼───────┼─────┼────┤│1│406│地號:福利段│騎樓、店鋪、住宅│總面積:160.74││全部││││0000-0000、│、梯屋│層次面積││││││0000-0000、│鋼筋混凝土造│1層:38.22││(趙偉丞)││││0000-0000│層數:3層│2層:51.87│││││├───────┤│3層:51.87││││││臺中市大肚區文││騎樓:13.65││││││昌路一段55號││突出物: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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