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補字第1367號
原 告 邱浤綸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奇偉科技有限
公司、 關孝慈 發支付命令(本院107年度司促字第9953號)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901,0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
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19,909元,扣除前
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9,409元,原
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廖春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