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補字第134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補字第1340號
原   告  歐淑瑛
被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
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260萬元(依原告提出之更正訴之聲明狀所
載,即確認被告持有原告簽發票面金額2,250萬元,其中950萬元
之本票債權在超過690萬元之部分不存在),依臺灣高等法院民
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26,7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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