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4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返還車輛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460號原告 許美蓮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返還車輛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據以計算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車牌號碼0000-00貨車之交易價格,及本件原告若獲勝訴判決之客觀利益;倘逾期未陳報,即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數加10分之1,即新臺幣1,650,000元核定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徵新臺幣17,335元。
二、依法繳足裁判費。中華民國107年8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1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