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度抗字第5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抗字第5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4年度抗字第527號抗告人即受刑人 游振添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4年10月13日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385號,聲請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執聲字第752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前段、第53條規定甚明。再者,執行刑之量定,係事實審法院自由裁量之職權,倘其所酌定之執行刑,並未違背刑法第51條各款所定之方法或範圍(即法律之外部性界限),亦無明顯違背公平、比例原則或整體法律秩序之理念(即法律之內部性界限)者,不得任意指為違法或不當(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730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抗告人即受刑人游振添(下稱抗告人)抗告意旨以:㈠定執行刑,雖屬法院法官之自由裁量,但非不受法律之拘束
,故有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則依刑法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為適當裁判,但後者即為內部界限為法院自由裁量,但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維持法秩序之理念,更應參酌當事人即行為人一切情狀,更應依經驗法則及比例原則,自此心證始成,方得依心證自由裁量。惟本裁定顯無詳查抗告人之一切情形,就依刑法第57條第10款犯罪後之態度而言,抗告人與被害人於案發後已達成和解,並保證負賠償之責,且犯後坦承不諱,承認己過,自白犯罪經過,發心悛悔。況「樑上君子實非本心」,若非飢寒起盜心,誰願鋌而走險,情況殊堪憐,倘曉以大義加以教化,法官不啻為「張讓第二」,亦能為社會祥和加入一生力軍,且更可挽回解救瀕危家庭於一髮之際。
㈡再就罪刑公平及比例原則而言,此裁定明顯過為苛刻,縱查
諸同為受刑之儕,其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其結果是法官對刑之酌減至少有數個月之譜,更有甚者為有半年以上之酌減,反觀抗告人之情形,僅為1個月之酌減,於此明顯證明此裁定有失公允,明顯違反罪刑公平法定主義及違反比例原則。
㈢就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03條第3項,行刑之目的,在
使受刑人為社會復歸準備,倘科較長之刑,致使抗告人終日與殊難教化之受刑人鎮日為伍,不免為沉痾,形成積重難返,成為社會之瘤。若然網開一面,使其感念法之寬恕而矢志洗心革面吞灰洗胃,此不啻為社會國家之福。再依兩公約規範明定,各級政府機關應努力增進促成人民權益,為此狀請撤銷原裁定,重為妥適(較輕判)之裁定云云。
三、經查,抗告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竊盜等5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先後判處有期徒刑8月、4月、4月、4月、4月,均分別確定在案,其中如附表編號2至5所示之竊盜4罪部分,曾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04年度易字第281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原審裁定就抗告人前揭所犯各罪,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7月,係在各刑中之最長期有期徒刑8月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有期徒刑2年以下,並未逾越量刑裁量之外部界限;亦未重於先前曾定之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加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之總和(有期徒刑1年8月),即未逾越量刑裁量之內部界線。而抗告人先後犯有施用第一級毒品及竊盜等5罪,考量抗告人所犯罪數、罪名,權衡審酌抗告人對法益之侵害性與整體刑法目的,原審裁定適用「限制加重原則」之量刑原理,就本件各罪所處有期徒刑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7月,所定應執行刑顯較所受宣告刑合併刑期有期徒刑2年為低,業於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目的之範圍內,給予抗告人適度之刑罰折扣,亦未踰越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揆諸前揭說明,自難認原審法院就本件裁量權之行使,有何違法或不當之處,且合於比例原則、公平正義原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規範目的,尚無瑕疵可指,自應尊重原審法院裁量權限之行使。至於抗告人所稱已與被害人和解,並願負賠償之責,同時坦承己過,犯後態度良好等情,屬科刑時應審酌事項,原確定判決於量刑時俱已斟酌,自無於合併定執行刑時再重複審認之理。抗告人徒憑己見,任意指摘原審所定執行刑係屬過重,違反比例原則、公平原則,其所為指摘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仁松
法官林美玲法官林宜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黃湘玲中華民國104年11月10日附表:
受刑人游振添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竊盜(判決附表編號1)│竊盜(判決附表編號2)│├────────┼──────────┼──────────┼──────────┤│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3年6月12日│103年9月29日│103年10月10日│├────────┼──────────┼──────────┼──────────┤│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103年度毒偵│彰化地檢104年度偵字│彰化地檢104年度偵字││年度案號│字第998號│第3876號│第3876號│├─┬──────┼──────────┼──────────┼──────────┤│最│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後├──────┼──────────┼──────────┼──────────┤│事│案號│103年度訴字第731號│104年度易字第281號│104年度易字第281號││實├──────┼──────────┼──────────┼──────────┤│審│判決日期│103.10.13│104.07.14│104.07.14│├─┼──────┼──────────┼──────────┼──────────┤│確│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定├──────┼──────────┼──────────┼──────────┤│判│案號│103年度訴字第731號│104年度易字第281號│104年度易字第281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3.11.12│104.08.04│104.08.0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是│是││之案件││││├────────┼──────────┼──────────┼──────────┤││彰化地檢103年度執字│彰化地檢104年度執字│彰化地檢104年度執字│││第6082號(104年度執緝│第4411號│第4411號│││字第111號)││││備註│├──────────┴──────────┤│││編號2至5號之罪經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編號│4│5││├────────┼──────────┼──────────┼──────────┤│罪名│竊盜(判決附表編號3)│竊盜(判決附表編號4)││├────────┼──────────┼──────────┼──────────┤│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3年10月12日│103年10月17日││├────────┼──────────┼──────────┼──────────┤│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104年度偵字│彰化地檢104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3876號│第3876號││├─┬──────┼──────────┼──────────┼──────────┤│最│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後├──────┼──────────┼──────────┼──────────┤│事│案號│104年度易字第281號│104年度易字第281號│││實├──────┼──────────┼──────────┼──────────┤│審│判決日期│104.07.14│104.07.14││├─┼──────┼──────────┼──────────┼──────────┤│確│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定├──────┼──────────┼──────────┼──────────┤│判│案號│104年度易字第281號│104年度易字第281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4.08.04│104.08.0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之案件││││├────────┼──────────┼──────────┼──────────┤││彰化地檢104年度執字│彰化地檢104年度執字││││第4411號│第4411號││││││││備註├──────────┴──────────┼──────────┤││編號2至5號之罪經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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