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交簡字第58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交簡字第58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4年度交簡字第584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鐘國瑞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偵字第105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鐘國瑞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之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鐘國瑞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被告於車禍發生後,在有偵查犯罪職權之機關或公務員發覺其犯罪前,向到場員警承認其為肇事人而自首並接受裁判一情,有彰化縣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見偵卷第19頁),應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爰審酌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參,素行良好,並就車禍發生之過失情節、告訴人受傷之程度、犯後始終坦承犯行,及尚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示懲。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7月2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4年7月20日
書記官陳孟瑜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2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4年度偵字第1054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104年度偵字第1054號││被告鐘國瑞男66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犯罪事實││一、鐘國瑞於民國103年7月17日上午10時1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號自用小客車,沿彰化縣○○鎮○○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駛,││行至仁壽路與仁愛路交會路口處時,本應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拖,而依當時情形,又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於注意及此,而不慎追撞當時在其前方與其同向行駛、由││王 李美珍 所騎乘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機車,致王李美珍因之││人、車倒地後,受有左第5肋骨骨折及左肩僵硬、五十肩等傷││害。││二、案經王李美珍訴由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報告偵辦。││證據並所犯法條││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鐘國瑞於本署偵訊時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王李美珍之指訴情節相符,並有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1、事故現場蒐證照片,││及診斷證明書1紙等附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而││得採信。另按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此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3項││分別訂有明文,並為領有駕駛執照之被告所應注意。查本件││車禍當彼時,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此有上揭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之記載可參,被告應注意、能注意、竟疏未注意││,於行經肇事地點之際,因上開疏於注意駕駛之行為,以致││肇事,並致告訴人受傷,則被告之駕駛行為自有過失,且告││訴人之受傷與被告之過失行為間,顯具相當之因果關係至明││。綜上,被告過失傷害之犯嫌堪予認定。││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4年2月13日││檢察官蔡奇曉││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4年3月2日││書記官林建价││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Ⅰ因過失傷害人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Ⅱ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2千元以下罰金。││附記事項:││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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