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9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928號上訴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等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1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994,299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為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2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宛榆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2月4日
書記官曹德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