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17號原告 朱捷盛 原告與被告 廖國祥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鍾貴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1月18日
書記官童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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