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45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4540號債權人 周謚舜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潘忠豪 即 潘宗仁 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提出債務人借款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借據、支票、本票)。
㈡提出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繼承人有無向法院為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之聲明。
㈢債權讓與通知送達債務人之證明(如:掛號郵政回執、債權讓與通知書影本、郵局存證信函影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2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8年2月23日
書記官林錦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