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26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264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世康博自然生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明儀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佳立唯有限公司、 楊以錡 、 陳章勳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正相對人佳立唯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居所,並提出公司最新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依聲請狀所載聲請人本於買賣契約而為請求,惟買賣契約當事人為「佳立唯有限公司」,請釋明對楊以錡、陳章勳之請求原因事實及請求權依據。
三、提出相對人楊以錡、陳章勳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105年8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