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審易字第8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審易字第8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恐嚇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審易字第879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學承上列被告因恐嚇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謝學承因恐嚇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依其自白及卷附其他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1月14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葉育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4日
書記官周耿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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