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8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819號原告 林春雄
蔡瓊機 原告與被告 鄭乃仁 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4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5日
書記官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