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7116號
聲請人 李宜靜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馮璿瑋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是否要請求利息,若要,請陳報利息起算日。
中華民國114年3月2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7116號
聲請人 李宜靜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馮璿瑋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是否要請求利息,若要,請陳報利息起算日。
中華民國114年3月2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