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711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7116號

聲請人 李宜靜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馮璿瑋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是否要請求利息,若要,請陳報利息起算日。

中華民國114年3月2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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