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559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559號

聲請人 陳夏蓮 (即 陳熊清香 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26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3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余沛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云馨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559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84NX4505686

1

10

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85NX5182448

1

11

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1-NX-00129451-4

1

300

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2-NX-00159786-2

1

36

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4-NX-00231193-4

1

36

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5-NX-00266734-6

1

39

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8-NX-00322606-2

1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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